【港區國安法】李家超:細則4項是現有法例延伸 任何條款都有充分人權保障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7/07 19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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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家超表示,國安處7項新權力中,有4個措施沿用目前法例的安排,延伸至新的國安法罪行。(林宇翔攝)

立法會保安、政制,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。對於政府刊憲,制定使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時的相關實施細則,即賦予警方7項新權力,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,當中有4個措施只是沿用目前法例的安排,延伸至新的國安法罪行,僅3項措施是新的或有所改動。

李家超指出,4個沿用目前法例的安排,包括搜查處所、交出旅遊證件,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,凍結、限制、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,以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,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,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。

至於一個有所改動的細則,是警務處長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,勒令境外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,否則要罰款監禁。李家超指,做法是與《社團條例》相似。

另外兩樣全新加入的細則,包括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,以及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,市民或相關人士若拒絕以上7項要求,有機會面臨罰款或監禁。

李家超解釋,細則列明警方可要求移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信息,屬於新的措施,強調要先取得保安局長批准,才可行使權力,而且個人和網絡供應商都可以提出合理辯解,例如有關做法的科技,不是合理地可以得到,或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的損失等。

對於資訊科技界莫乃光指,有外國科技公司如Google、Facebook等已表明不會應港府要求提供資料。李家超未有正面回應,只稱警方是要求移除有關訊息,許多國家,包括新加坡亦有類似做法。

至於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做法,李家超表示,如果入侵性較低,雖然只須向首長級警員申請,但處理申請時必須考慮必須性、相稱性和比例性,而國安委亦會監督警方的工作,他亦已向警方發出運作原則和指引。

對於實政圓桌田北辰問到,如何及由誰去定義侵擾程度高低,國安委會如何作出監督。李家超解釋,有關行動細節不便公開討論,但強調若某人用監聽器材或進行電子干擾,都是入侵性較低,但批准標準。國安委亦會委派獨立人士就有關做法作出監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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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李淇